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检测前应对照图纸检查工程中各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系统中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照明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控制器及相关设备的的接线、安装位置、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现场检测包括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控制器、标志牌等组件的检测、系统功能测试及系统供配电检查,系统检测前要确保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一)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检测项目
1.标志灯具的颜色、标志信息应符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要求,指示方向应与设计方向一致。
2.使用的电池应与国家有关市场准入制度中的有效证明文件相符。
3.状态指示灯指示应正常。
4.连续3次操作试验机构,观察标志灯具自动应急转换情况。
5.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其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检测项目
1.照明灯具的光源及隔热情况应符合要求。
2.使用的电池应与有效证明文件相符。
3.状态指示灯应正常。
4.连续3次按试验按钮,标志灯具应能完成自动转换。
5.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其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6.安装区域的最低照度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7.光源与电源分开设置的照明灯具安装时,灯具安装位置应有清晰可见的消防应急灯具标示,电源的试验按钮和状态指示灯应可方便操作和观察。
(三)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检测项目
1.检查安装场所应符合要求。
2.供电应符合设计要求。
3.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其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4.输出线路、分配电装置、输出电源负载应与设计相符,且不应连接与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无关的负载或插座。
5.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主电和应急电源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应急状态用红色。
6.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或开关),不应设影响应急功能的开关。
7.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显示主电电压、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并应设主电、充电、故障和应急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故障状态用黄色,充电状态和应急状态用红色。
8.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能以手动、自动两种方式转入应急状态,且应设只有专业人员可操作的强制应急启动按钮。
9.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每个输出支路均应单独保护,且任一支路故障不应影响其他支路的正常工作。
(四)应急照明控制器检测项目
1.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安装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2.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与其相连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并显示应急启动时间。
3.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防止非专业人员操作。
4.应急照明控制器在与其相连的消防应急灯具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短路时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除外)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指示故障部位。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信号时,声故障信号应能再启动。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
5.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有主、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指示,并能实现主、备用电源的自动转换。且备用电源应能保证应急照明控制器正常工作2h。
6.当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工作状态(主电、充电、故障状态,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且在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之间连接线开路或短路时,发出声、光故障信号。
7.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对本机及面板上的所有指示灯、显示器、音响器件进行功能检查。
8.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以手动、自动两种方式使与其相连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且应设强制使所有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的按钮。
9.当某一支路的消防应急灯具与应急照明控制器连接线开路、短路或接地时,不应影响其他支路的消防应急灯具和应急电源的工作。
(五)标志牌检测项目
标志牌的检测应符合本章第二节相关标志牌安装内容的要求。
(六)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功能检测项目
1.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应急控制
(1)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系统应在正常照明中断后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2)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各应急照明配电箱实现工作状态的转换;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实现工作状态的转换。
2.集中控制型系统的应急控制
(1)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接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信号或联动控制信号,并控制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2)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应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内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和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及其它附件实现工作状态转换;
(3)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内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和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及其它附件实现工作状态转换;
(4)当系统需要根据火灾报警信号联动熄灭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灯具时,应仅在接收到安全出口处设置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时,系统才能联动熄灭指示该出口和指向该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5)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备用电源应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3h。
(七)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供配电检查
1.平面疏散区域供电
(1)平面疏散区域供电应由应急照明总配电柜的主电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非人员密集场所可在多个防火分区设置一个共用应急照明配电箱,但每个防火分区宜采用单独的应急照明供电回路;
(2)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宜取自于本防火分区的备用照明配电箱;多个防火分区共用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应取自应急电源干线或备用照明配电箱的供电侧;
(3)大于2000m²的防火分区应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小于2000m²的防火分区可采用专用应急照明回路;
(4)应急照明回路沿电缆管井垂直敷设时,公共建筑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住宅建筑不宜超过16层;
(5)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所带灯具覆盖的防火分区总面积不宜超过4000m²,地铁隧道内不应超过一个区段的1/2,道路交通隧道内不宜超过500m;
(6)检查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设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①二者在同一平面层时,应急照明电源应采用放射式供电方式;
②二者不在同一平面层,且配电分支干线沿同一电缆管井敷设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可采用放射式或树干式供电方式。
(7)商住楼的商业部分与居住部分应分开,并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2.垂直疏散区域及其扩展区域的供电
(1)每个垂直疏散通道及其扩展区可按一个独立的防火分区考虑,并应采用垂直配灯方式;
(2)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每个垂直疏散通道及扩展区宜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
3.避难层及航空疏散场所的消防应急照明应由变配电所放射式供电。
4.消防工作区域及其疏散走道的供电
(1)消防控制室、高低压配电房、发电机房及蓄电池类自备电源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及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BAS控制中心机房、电话机房、通信机房、大型计算机房、安全防范控制中心机房等在发生火灾时有人值班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楼层配电间(室)及其它火灾时无人值班的场所可不设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
(2)备用照明可采用普通灯具,并由双电源供电。
5.灯具配电回路
(1)B型灯具的供电回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10A;A型灯具的供电回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6A;
(2)每个应急供电回路所配接的灯具数量不宜超过60;
(3)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配接消防应急灯具;
(4)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入及输出配电回路中不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脱扣保护装置。
6.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输出
(1)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路;
(2)采用安全电压时的每个回路输出电流不应大于5A;
(3)采用非安全电压时的每个回路输出电流不应大于16A。